重慶工商大學2009年招生章程
2009-04-16 18:00:16重慶工商大學
第一條 重慶工商大學是2002年由原渝州大學(創建于1978年10月)和原重慶商學院(創建于1985年5月)經教育部批準合并成立的多科性大學。
學校全稱: 重慶工商大學,代碼: 11799,辦學層次: 本科,辦學類型: 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公辦,上級主管部門:重慶市人民政府,學校有兩個校區:南岸校區(重慶市南岸區學府大道19號)、江北校區(重慶市江北區董家溪),招生辦電話:023-62769696,學校網址:http://www.ctbu.edu.cn。
學校有教育部(教外綜函〔2006〕59號文件)核準的2個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國際商學院(教育部頒發的許可證編號為MOE50HKA02DNR20000002O)和現代國際設計藝術學院(教育部頒發的許可證編號為MOE50NLA02DNR20030001O)。
第二條 頒發學歷證書的學校名稱:重慶工商大學,證書種類:全日制普通教育。本科學生修完教學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成績合格,準予畢業,頒發教育部電子注冊、國家承認學歷的重慶工商大學普通本科畢業證書;經審核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的,授予相應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學士學位。?茖W生修完教學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成績合格,準予畢業,頒發教育部電子注冊、國家承認學歷的重慶工商大學高職(?疲┊厴I證書。
第三條 學校辦學基本條件:占地總面積2030畝,教學行政用房共954855平方米,共有圖書資料170萬余冊,現有教職工1931人,專任教師1370(其中高級職稱教師592人)。
第四條 我校嚴格按重慶市教委、市財政局、市物價局有關文件規定確定收費標準。普通本科專業3700—6800元/年,美術設計類本?茖I10000—11500元/年,應用技術(教育教學試點)本科9000元/年,高職(專科)6500元/年,中外合作類一般本科9000元/年,中外合作美術設計類專業15000元/年。各專業收費標準詳見各省級招辦公布的招考信息,并以重慶市物價局最終核定為準。住宿費為700—1200元/年。
第五條 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請詳見各。ㄖ陛犑小⒆灾螀^)省級招辦指定的招生計劃公布?
第六條 各專業主要招收外語種類為英語(或法語、或日語)的考生,公共外語只以英語(或法語)授課。原則上不限男女生比例。
第七條 錄取規則:學校按照教育部及相應省市招辦的規定,遵循德智體全面衡量、擇優錄取、公平競爭、公正選才的原則錄取新生。
1、英語和法語專業要求外語高考單科成績在110分以上(含110分,150分制),要求參加當地省(市、自治區)組織的口試;法語(國際商務)和國際經濟與貿易(含歐盟經濟方向)專業要求外語高考單科成績在100分以上(含100分,150分制);
2、學校對進檔考生按專業級差(5、3、1、1、1)的方式確定專業(對江蘇省進檔考生按“先分數后等級”的原則排序確定專業),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獲得。ú浚┘壖耙陨溪剟罨蚓哂兴囆g、體育等方面特長的考生;
3、學校認可考生所在省(直轄市、自治區)規定的個人加分政策,不認可基于報考省外院校等原因而規定的降分投檔政策;
4、美術類專業錄取原則:
(1)本科專業原則上按照綜合成績(文化成績+?紝I成績)從高到低錄取【重慶、四川等不組織專業校考的省份按照綜合成績(文化成績+專業聯考成績)從高到低錄取】;?茖I按照綜合成績(文化成績+專業聯考成績)從高到低錄。
(2)凡我校組織專業?嫉氖》,本科專業?汲煽兒蛯I聯考成績均要合格(若考生生源所在地省級招辦不進行專業聯考或省級招辦對專業聯考成績不作要求的,只要專業?汲煽兒细窦纯桑;
。3)數學成績計入文化總分,工業設計專業錄取時外語成績不低于60分,其他本科專業錄取時外語成績不低于50分;
。4)綜合成績相同或相近的情況下,比較外語成績,高分者優先;
。5)凡我校組織專業?嫉氖》荩瑓⒓游倚=M織的專業考試成績在本省前三名者,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
第八條 考生身體健康狀況要求執行《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文件精神,部分專業限制和要求為:
1、不招口吃、聽力受限考生的專業:旅游管理、法學、保險、英語和法語專業;
2、不招色弱生的專業:化學工程與工藝、應用化學、生物工程、食品科學與工程、環境工程和體育教育專業;
3、不招色盲生的專業:除同色弱外,還有應用物理學、美術類各專業;
4、不能準確識別紅、黃、綠、藍、紫各種顏色中任何一種顏色的導線、字母、數碼、幾何圖形、信號燈者,不能錄取的專業:除同色弱、色盲兩類列出專業外,還包括經濟學類、工商管理類各專業。不能準確在顯示器上識別紅、黃、綠、藍、紫各顏色中任何一種顏色的數碼、字母者不能錄取到計算機科學與技術等專業。
第九條 我校設有多種學生獎學金,并按照國家政策規定落實各項資助政策。
第十條 我校未委托任何中介機構或個人從事代理招生工作。新生入學后,學校將按照教育部的規定進行復查,對復查不合格的學生將按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處理。
第十一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學校招生工作領導小組,本章程自發布之日起生效。學校以往有關招生工作的要求、政策如與本章程沖突者,以本章程為準。
招生就業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