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農學院2009年招生章程
2009-04-16 09:50:13天津農學院
天津農學院2009年普通本科高職招生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教育部關于做好2009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的有關規定,為了維護學校和考生的合法權益,依法招生,結合天津農學院招生工作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是社會了解天津農學院有關招生政策、規定及相關信息的主要渠道,是天津農學院開展招生咨詢和錄取工作的主要依據。
第三條 學校概況
一、學校名稱:天津農學院
二、辦學類型:公辦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
三、辦學層次:碩士、本科、高職
四、學校代碼:10061
五、學校地址:東校區:天津市西青區津靜路22號
西校區:天津市西青區津同公路19號
六、學校基本概況:天津農學院創建于一九七六年,是天津市唯一的高等農業院校。目前校園占地面積千余畝,校舍建筑面積29.19萬平方米。學校擁有一支較強的教學、科研隊伍,現有專任教師590名,其中教授70名、副教授229名;全校有享受國務院頒發的特殊津貼的專家20名、131人才工程第一層次人選3人、天津市授銜專家1人。具有良好的工作、學習和生活環境。學科涵蓋農、工、理、文、經、管等6個學科門類、32個本科專業。主要培養上述學科相關的生產、經營、管理高級人才。在2007年教育部組織的普通高校本科教學水平評估中,評估結論為優秀。
第二章 招生機構
第四條 天津農學院設普通本科、高職招生工作領導小組(此后簡稱招生領導小組),全面負責學校的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計劃,決定有關招生的重大事宜。
第五條 天津農學院設普通本科、高職招生辦公室(此后簡稱招生辦公室),是組織和實施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負責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招生計劃
第六條 天津農學院根據發展規劃、辦學條件、學科發展、生源狀況和社會需求,制定2009年面向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分專業招生計劃。并按照教育部核準下達的具體招生專業、招生人數,在規定時間內寄送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向社會公布;同時還將通過其它方式向社會公布。在招生錄取過程中,經學校招生領導小組同意,并報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對生源好、志愿足、錄取分數高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適當調整招生計劃。
第四章 錄取規則
第七條 天津農學院招生錄取工作遵循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程序的原則;執行國家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制定的錄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關規定;以考生填報的志愿和高考文化課成績為主要錄取依據,德智體美全面考核,擇優錄取。錄取過程中,自覺接受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紀檢監察部門、考生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八條 院校志愿錄取以志愿優先為原則,即按考生填報的院校志愿順序,從高分到低分錄取第一志愿報考天津農學院的考生,只有當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布的同批次最低控制線上第一志愿報考天津農學院的人數少于招生計劃時,才錄取第二志愿報考我校的考生,依次類推。平行志愿錄取依據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執行。
第九條 專業志愿錄取以分數優先為原則,即先按高分到低分排隊,依次按照考生填報的專業志愿順序錄取。如考生分數未達到第一專業志愿錄取分數,即看是否達到第二專業志愿錄取分數,依次類推,直至最后一個專業志愿。在考生所報專業志愿均未被錄取情況下,對服從專業調劑者,可調到未錄滿專業;對不服從調劑者,做退檔處理。專業志愿不設分數級差。
對江蘇省考生,按照“先分數(即投檔分)后等級”的原則進行錄取。若投檔分相同,則按語文、數學2門科目的原始分與附加分之和從高到低的順序擇優錄取;若仍相同,則按選測科目等級高低的順序擇優錄取;若還相同,則按4門必測科目等級高低的順序擇優錄取。
第十條 對天津市考生:
在天津市普通高中學業水平測試中語文、數學、物理、化學、生物、政治、地理、歷史等8個學科成績等第獲得8個A等(簡稱8A)的考生,如投檔后排名在院校前10%的,可優先安排專業。優先安排專業時,按照8A考生的高考成績和專業志愿,以高考分數優先的原則安排專業。
安排專業時,在高考分數相同的條件下,優先安排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較佳的考生,如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相同,則依據綜合素質評價結果安排專業。
退檔處理時,在高考分數相同的條件下,先對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較差的考生做出退檔處理,如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相同,則依據綜合素質評價結果做出退檔處理。
比較考生的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時,先比較獲得A等第的個數,如A等第個數相同,再比較獲得B等第的個數,以此類推。
評價考生的綜合素質時,依據考生的學業類(含學業成績、課程修習情況)和非學業類(含道德品質、社會實踐、社區服務、獲獎情況)兩方面情況綜合比較,進行評價。如考生學業水平考試成績和綜合素質評價結果相同,再依次參考學業水平單科考試成績(如文科考生依次參考數學、物理、化學、生物的學業水平考試成績;理科考生依次參考語文、政治、歷史、地理的學業水平考試成績)。
第十一條 對政策加分考生的錄取,按照教育部規定的實行屬地化管理的原則,執行考生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制定的加分政策和錄取規定。文藝、體育特長生必須經過學校面試考核。
第十二條 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獲得省級優秀學生、優秀學生干部、三好學生等榮譽稱號以及英語、數學單科分數較高的考生。天津市考生執行本章程第十條之有關規定。
第十三條 依照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入學三個月內,對考生身體健康狀況進行審查和復查。對不符合標準的,按指導意見的相關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 天津農學院非英語專業的公共外語課程均為英語,小語種考生慎重填報。
第十五條 報考我校英語專業的考生,必須參加當地省級招辦統一組織的英語口語測試且成績合格。對天津市考生,同時要求高中學業水平考試英語學科成績等第為A,否則該專業不予錄取。
第十六條 學費標準為本科普通類專業3200~4000元/生·年,高職普通類專業5000~5500元/生·年。住宿費標準:根據不同的住宿條件,住宿費為600~1200元/生·年。各專業收費標準詳見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辦公布的招生計劃表或學校下發的2009年新生報到須知。如政府對當年度學費標準進行調整,以政府規定的標準為準。
第十七條 天津農學院系農業院校,享受農業高校優惠的錄取政策。若生源不足時,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同意的情況下,可對第一志愿報考天津農學院的考生依次降分錄取,以滿額為限;降至線下10分,仍不滿額時,再行錄取分數線上學校二志愿及順序志愿的考生。
第十八條天津農學院在接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辦核準備案的錄取考生名單后寄發錄取通知書,錄取通知書以特快專遞的方式寄出。
第五章 后續管理
第十九條 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持錄取通知書,按學校有關要求和規定的期限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應當向學校請假。未請假或者請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二十條 新生入學后,學校依據《天津農學院學生管理規定》進行管理;按教學計劃對學生進行培養。新生允許在一學年內按照學校相關文件規定予以調整所學專業或方向。
第二十一條 新生入學后,統一在西校區上課,一年后部分本科專業學生轉到東校區上課。
第二十二條 天津農學院設有國家獎學金、天津市人民政府獎學金、王克昌獎學金等多項國家及市級優秀學生獎學金,同時,85%的農科類、30%的非農科類學生可獲得校級優秀學生獎學金及單科獎學金。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申請國家助學貸款;25%的在校生可申請獲得國家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金、金秋助學金、中國扶貧基金會新長城自強助學金等。并為特困生設立了數百個勤工助學崗位。
第二十三條 學生完成規定學業,經審查達到畢業標準的,頒發天津農學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畢業證書;對符合《天津農學院學分制學士學位條例實施細則》要求的畢業生,授予學士學位,頒發學位證書。高職升本科畢業生在畢業證書和學士學位證書中注明“專科起點”字樣;高職畢業生在畢業證書中注明“高職”字樣。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章程僅適用于2009年度天津農學院本科、高職招生工作。
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經天津農學院普通本科、高職招生領導小組審查通過,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核。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自公布起開始執行。凡以前天津農學院有關本科、高職招生工作的政策、規定與本章程不一致的,一律廢止,均以本章程規定為準。
第二十七條 在招生咨詢過程中,天津農學院咨詢人員的意見、建議僅作為考生填報志愿的參考,不屬學校錄取承諾。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由天津農學院招生就業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咨詢及錄取結果查詢方式
E-mail: tjauzb@126.com
電話:022-23799551、022-23792191
東校區:天津市西青區津靜路22號 郵政編碼:300384
西校區:天津市西青區津同公路19號 郵政編碼:3003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