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東普通高校考試招生工作實施意見(2)
2015-05-19 11:51:01山東省教育廳
八、評卷與成績匯總
高考評卷工作在省招生考試委員會的領導下,由省教育招生考試院負責組織管理,各評卷點負責具體實施。評卷點設在山東大學和山東師范大學。
所有科目的主觀卷(卷Ⅱ)部分均采取網上評閱的方式。
評卷員實行聘任制。有關高校和市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推薦評卷員并嚴格審核把關,推薦的評卷員經評卷點審查合格后由省招生考試委員會頒發聘書。
各評卷點要加強對評卷工作的領導,成立評卷點和學科領導小組,建立健全各職能部門。各學科要提前做好評卷的準備工作,落實評卷場所和工作人員,制定相應的工作方案。要加強評卷質量檢查力度,嚴把質量關,確保安全、按時、優質完成任務。
高考評卷是一項為國家選拔人才的關鍵性工作,是有關各方應盡的社會責任和義務。各市教育行政部門、高校要從大局出發,積極予以配合和支持。參加評卷的次數、評卷質量和工作態度,可作為單位考核教師業務水平的重要內容。
成績數據匯總由省教育招生考試院統一組織,具體要求另文下達。
考生高考文化課成績于6月25日前公布。考生對成績如有疑問,可于成績公布之日起3日內,向考試地縣(市、區)招生考試機構申請復核,逾期不再受理。
九、錄取批次及填報志愿
(一)錄取分5批進行,即提前批、自主招生批、本科一批、本科二批、專科(高職)批。
1.提前批:軍事、公安、國防生、航海類本科院校及專業;教育部直屬師范大學的本科師范類專業;國際關系學院、外交學院、北京電子科技學院、中國青年政治學院、香港中文大學、香港城市大學等本科院校及專業;對外經濟貿易大學等院校的小語種專業;部分院校的本科飛行技術專業;獨立設置的本科藝術院校及參照其招生辦法執行的其他院校的部分藝術類本科專業,部委屬院校、“211”工程院校和部分省屬重點院校的藝術類本科專業。公安類專科院校及專業和直招士官專業。
2.自主招生批:有關高校自主選拔錄取,包括藝術(體育)特長生。
3.本科一批:國家“211”工程院校、教育部直屬院校、其他部委屬重點院校、部分省屬重點院校、有七年學制專業的院校或專業、招收農村學生專項計劃的地方高校及專業;體育本科專業;除本科提前批以外的其他院校的藝術類本科專業。
4.本科二批:未列入提前批和本科一批的本科院校和專業。
5.專科(高職)批:公安類院校及直招士官專業之外的所有專科(高職)院校及專業。
(二)填報志愿
2015年繼續實行網上填報志愿并在普通文史和理工類的本科一批、本科二批、專科(高職)批全部實行平行志愿和分批次征集志愿。藝術、體育等有術科成績要求的專業不實行平行志愿,藝術類提前批取得兩個以上專業合格證的考生可以填報兩個順序志愿。
“3+2”對口貫通分段培養試點考生按文史類或理工類專科(高職)批填報志愿,考生投檔成績達到我省本科二批錄取最低控制線下50分之內,由高校根據錄取原則擇優錄取并辦理專科錄取手續。
考生應根據報考類別和層次,結合高考成績,參照《填報志愿指南》中招生專業計劃或網上公布的缺額計劃、高校《招生章程》進行填報。具備條件的考生可自行選擇地點上網填報志愿。如不具備條件,應屆高中畢業生可到原畢業中學填報志愿,往屆高中畢業生可到戶口所在縣(市、區)招生辦公室指定的地點填報志愿。考生填報的志愿信息以規定時間內最后一次填報(修改)為準。考生憑密碼上網確認其填報的志愿信息,具有法律效力,無需進行書面簽字確認。考生必須在規定時間內填報志愿,提前或逾期均視為本次填報無效。因考生本人填報失誤造成的后果自行負責。
各縣(市、區)招生辦公室、有關中學要做好考生填報志愿的組織、宣傳和指導工作,向考生提供場地、設備、上網條件及其他必要的幫助。
各級招生考試機構、有關中學要嚴格執行填報志愿工作程序,進一步加強對考生填報志愿的信息服務,引導考生在全面掌握信息、綜合平衡的基礎上合理填報志愿。志愿必須由本人親自填報,學校和教師不得代填代報,更不得擅自修改。
各批次志愿及征集志愿填報的具體時間由省教育招生考試院另行通知。
《填報志愿告知書》應與準考證一同發放,考生簽字領取。
上網填報志愿網址為http://wsbm.sdzk.gov.cn
十、錄取
(一)錄取工作在教育部和省招生考試委員會的領導下進行,由省教育招生考試院具體組織實施,采取遠程網上錄取方式。
錄取工作要堅持德、智、體全面衡量,以文化考試成績為主,公平競爭、擇優錄取的原則。高校要嚴格執行和落實《招生章程》確定的各項規則和承諾,錄取過程中不得隨意更改。
(二)高校招生實行“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錄取體制。
實行平行志愿的批次,在高考成績達到同批錄取控制分數線的考生中,非省屬高校一般可根據本校生源情況、計劃情況及模擬投檔線,以不低于招生計劃數1∶1的比例,自主確定調閱考生檔案的比例。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體檢符合要求、高考成績達到同批錄取控制分數線并符合高校調檔要求的考生,除正常原因(教育部或本校招生章程有具體規定的)退檔外,原則上不允許退檔,錄取的專業由高校確定。
提前批不實行平行志愿。在高考成績達到同批錄取控制分數線的考生中,高校一般可在本校招生計劃數的120%以內,確定調閱考生檔案的比例。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體檢符合要求、高考成績達到同批錄取控制分數線并符合高校調檔要求的考生,是否錄取以及錄取的專業由高校自行確定,并負責對調檔范圍內未錄取考生進行解釋以及對其他遺留問題進行處理。
省教育招生考試院組織實施向高校投放合格生源電子檔案,并監督高校執行國家招生政策、招生計劃情況,糾正違反國家招生政策的行為。
(三)高校錄取新生要按照規定程序,按時完成調檔、閱檔、審核、預錄、退檔等各環節工作,保證考生電子檔案的正常流轉和錄取工作的順利進行。對超過規定時間未按要求完成相關環節工作的高校,經省教育招生考試院主動溝通無效后,可根據所發出的考生電子檔案并按有關高校招生計劃數及錄取規則從高分到低分順序設置考生電子檔案為預錄取狀態,同時書面通知有關高校,并將情況上報教育部。
(四)未經教育部批準,高校不得擅自規定男女生錄取比例,不得對報考非外國語言文學類專業的考生作高考外語語種限制。對肢體殘疾、生活能夠自理、能夠完成所報專業學習,且高考成績達到要求的考生,高校不能僅因其殘疾而不予錄取。
(五)高校對生源計劃的調整一律使用“全國普通高校招生來源計劃網上管理系統”軟件在網上進行。
(六)下列考生在錄取時可以享受增加分數或降低分數投檔照顧:
1.烈士子女,其高考成績總分低于高校調檔分數線20分以內的,可以向高校投檔,由高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
2.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可在其高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10分投檔,由高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
3.在服役期間榮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軍區(含)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退役軍人,可在其高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20分投檔,由高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
4.歸僑、華僑子女、歸僑子女和臺灣省籍考生,其高考成績總分低于高校調檔分數線10分之內的,可以向高校投檔,由高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
5.山區、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的少數民族考生,其高考成績總分低于省屬高校調檔分數線5分之內的,可以向省屬高校投檔,由省屬高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
(七)2015年1月1日前獲得以下獎項的考生在錄取時可以享受增加5分或降低5分投檔照顧:
1.按《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適應新形勢進一步加強和改進中小學德育工作的意見》(中辦發〔2000〕28號)和《教育部關于學習貫徹〈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適應新形勢進一步加強和改進中小學德育工作的意見〉的通知》(教基〔2001〕1號)評選獲得省級優秀學生稱號的應屆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生,在其高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5分投檔,由高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
2.受省、市人民政府表彰或受省綜治委表彰的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見義勇為的應屆畢業生,高考成績總分低于高校調檔分數線5分之內的,可以向高校投檔,由高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見義勇為考生的認定以政府頒發的證書為準。
3.在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參加重大國際體育比賽集體或個人項目取得前6名;全國性體育比賽個人項目取得前6名;獲國家二級運動員(含)以上稱號并參加省教育招生考試院組織的統一測試(測試項目僅限田徑、籃球、足球、排球、乒乓球、武術、游泳、羽毛球等8項)達到相應標準的應屆畢業生考生,在其高考成績基礎上增加5分向高校投檔,由高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
4.獲省級以上表彰的先進勞模青年,高考成績總分低于高校調檔分數線5分之內的,可以向高校投檔,由高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
5.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獲得下列獎項的應屆畢業生,參加高考錄取時在其高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5分投檔,由高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
(1)中國科學技術學會舉辦的全國中學生(數學、物理、化學、生物學、信息學)奧林匹克競賽全國決賽一、二、三等獎獲得者;
(2)全國青少年科技創新大賽(含全國青少年生物和環境科學實踐活動)、“明天小小科學家”獎勵活動、全國中小學電腦制作活動一、二等獎獲得者;
(3)在國際科學與工程大獎賽、國際環境科研項目奧林匹克競賽中獲獎者。
(八)同一考生若符合上述多項增加分數或降低分數要求投檔條件的,只能取其中最高一項分值加分或降分,不可重復計算。
各報名點及相關單位要加強對享受分數照顧考生的資格審查工作,認真審驗各種證明材料。
(九)下列考生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高校應優先錄取。
1. 退出部隊現役的。
2. 殘疾軍人、平時榮獲二等功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軍人的子女、因公犧牲軍人子女、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的子女。
3.駐邊疆國境的縣(市、區)、沙漠區、國家確定的邊遠地區中的三類地區和軍隊確定的特、一、二類島嶼部隊現役軍人的子女,在飛、停飛不滿1年或達到飛行最高年限的空勤軍人的子女,從事艦艇工作、在航天或涉核崗位工作達到一定年限的軍人的子女。
4.殘疾人民警察、因公犧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級至四級殘疾人民警察子女。
5.符合國家相關規定的其他情況。
(十)加強對錄取場所的管理,凈化招生環境。根據教育部的要求,錄取場所實行封閉管理。在錄取期間,除招生部門有關人員外,其他人員不得進入錄取場所。
(十一)高校須將擬錄取考生名單(包括高考、保送、單獨考試等)標注錄取類型后,報省教育招生考試院核準,并通過“全國普通高校招生來源計劃網上管理系統”增補或調整相應計劃。省教育招生考試院核準后形成錄取考生數據庫,并據此打印相應錄取考生名冊;民辦高校已錄取考生還須打印《錄取考生信息確認表》,并加蓋省招生考試委員會普通高校錄取專用章,作為考生被錄取的依據。批次錄取結束后3日內,省教育招生考試院應將相關錄取考生名冊(民辦高校還附有《錄取考生信息確認表》)寄送有關高校。
高校根據省教育招生考試院核準備案的錄取考生名冊填寫錄取通知書,由校長簽發錄取通知書,加蓋本校校章,并負責將其連同有關入學報到須知、資助政策辦法等相關材料(民辦高校還須附帶省教育招生考試院出具的《錄取考生信息確認表》)一并直接寄送被錄取考生。
省教育招生考試院和高校應及時向考生公開錄取信息,提供咨詢及申訴渠道,并按規定將有關錄取結果向社會公示。考生可通過省教育招生考試院和高校提供的途徑查詢和確認本人的錄取結果。
(十二)對屬于考生個人的信息及錄取過程中需要保密的有關事項,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或向社會公開,嚴禁非法傳播、出售。
(十三)根據教育部規定,錄取工作結束后,所有高校的本科層次招生不再進行補錄或換錄。
(十四)由于網絡傳輸等其他因素造成的招生遺留問題,省教育招生考試院和高校通過協商妥善解決。
十一、新生入學報到和復查
根據《山東省公安廳關于我省大中專院校(技工學校)錄取本省新生不再辦理戶口遷移手續的通知》(魯公發〔2007〕289號)要求,我省高校錄取的本省新生,入學后一律不再辦理戶籍遷移;被外省高校錄取的我省新生,可自愿選擇是否辦理戶籍遷移。考生憑錄取通知書和居民身份證到有關部門辦理戶籍、黨團關系遷移等,并攜帶中學(人事)檔案,按高校有關要求,辦理報到手續。不能按時報到的已錄取考生,應向高校提出書面申請,經同意后方可延期報到。
對未經高校同意逾期不報到的考生,視為自行放棄入學資格。高校應將該部分考生名單(含考生號)進行匯總,于本校規定的正常報到截止日期之后20天內報送省教育招生考試院。省教育招生考試院據此注銷其錄取資格并報教育部備案。
高校必須加強新生入學資格的復查工作。《錄取通知書》是考生取得入學資格的重要憑證,在新生入學報到時要嚴格審查。要將其與《準考證》、中學(人事)檔案、電子檔案、優惠照顧的原始證件等相關材料(民辦高校還包括《錄取考生信息確認表》)進行反復比對,做到準考證、錄取通知書、居民身份證中的照片等信息和本人一致,凡不一致者,不得注冊。入學后,要切實做好新生的體檢復查工作,對隱瞞既往病史或發現與原體檢結論不符者,要將具體事項填寫《體檢復查登記表》。通過復查,如發現偽造材料取得報考資格者、冒名頂替者或體檢舞弊及其他舞弊者,按照有關規定堅決予以清退。高校要將各類違紀舞弊考生的處理結果于11月底之前報省教育招生考試院。
十二、對違反規定行為的處理
(一)考生、考試工作人員、社會其他人員在高校招生考試中的各種違規行為的處理,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執行。
對違規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高級中等教育學校非應屆畢業的在校生,取消其當年高校招生考試各科成績,同時給予其應屆畢業當年不得報名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處理。
(二)招生工作人員在招生錄取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違規行為人員所在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直至開除公職;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1.在出具、審定考生的報名資格證件、證明、體檢、檔案等材料(包括有關政策性加分所需的證明材料等)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
2.指使、組織或參與組織“高考移民”活動,為考生偽造或違規辦理戶籍遷移、中學學籍檔案;
3.指使、組織或參與組織高級中等教育學校非應屆畢業的在校生或具有高等學歷教育資格的高校的在校生參加高校招生考試;
4.故意擾亂錄取場所秩序,威脅工作人員人身安全;
5.擅自泄露、出售、偷換、更改考生報名、志愿、成績、錄取信息及其他有關材料(包括計算機記載的考生信息);
6.在招生中行賄受賄、敲詐勒索;徇私舞弊、濫用職權,不按錄取規定招收學生,或擅自招收不符合錄取標準的學生,致使招生工作受到重大損失;
7.參與社會中介機構或個人非法招生活動;
8.以任何名義和理由,收取與招生錄取掛鉤的費用;
9.利用計算機網絡惡意攻擊省教育招生考試院或高校招生考試的計算機錄取系統、信息系統及有關網絡、設備;
10.其他破壞招生工作的行為。
有上述行為之一的社會其他人員,建議其所在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參照本條處理。
(三)對在考試、錄取過程中違反本規定,嚴重違背招生誠信、破壞招生秩序的高校或高級中等學校,由教育部或經教育部授權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依據《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辦法》(教育部令第36號)等相關規定,視情節分別給予通報批評、限制招生、暫停招生、取消資格、吊銷辦學許可證等處理;對嚴重違規招生的學校負責人將追究其領導責任。嚴重違規事件及處理結果應予以通報,或通過媒體向社會公布。
十三、信息公開公示
(一)省教育招生考試院應及時公布有關招生政策、招生計劃、考生咨詢及申訴渠道、重大違規事件及處理結果、考生高考成績和錄取結果的查詢辦法、填報志愿資格分數線、各錄取批次控制分數線、填報志愿和錄取時間安排、征集志愿高校分專業缺額招生計劃;公示我省享受照顧政策的類別及具有相應資格的考生名單,以及高校自主選拔錄取試點測試合格考生名單等。
縣(市、區)招生辦公室和中學要分別在其所在地公示本地、本校享受照顧政策的類別及具有相應資格的考生名單,以及高校自主選拔錄取試點測試合格考生名單等。
高校要在其網站上公布本校招生計劃、招生章程、錄取結果查詢辦法;公示取得本校自主選拔錄取試點測試合格考生名單。
(二)省教育招生考試院和高校公示的信息保留至年底。縣(市、區)招生辦公室和中學公示的考生有關信息上報前至少公示10個工作日,并保留至8月底。
(三)各級招生考試機構、有關高校、中學要在公示有關信息的同時,提供舉報電子信箱、電話號碼、受理舉報的單位和通訊地址,并按照國家有關信訪規定及時調查處理。
十四、其他類別招生
(一)軍事(含國防生)、公安院校的招生辦法另文下達。
(二)現役軍人報考高校,按解放軍有關考務規定執行。
(三)藝術類專業、體育類專業、少數民族預科班、少年班、高水平運動員、優秀運動員、保送生、飛行員、春季高考招生、高職院校單獨招生、注冊入學、運動訓練與民族傳統體育專業等類別招生辦法按有關文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