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令:《政府參事工作條例》2010年1月1日施行
來源:人民網 2009-11-09 14:16:14
摘要:參事實行聘任制。國務院參事由國務院總理聘任,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參事分別由省長、自治區主席、市長聘任,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參事由市長聘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565號
《政府參事工作條例》已經2009年10月28日國務院第85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總理溫家寶
二○○九年十一月二日
政府參事工作條例
第一條為了規范和加強政府參事工作,保障參事依法履行職責,發揮參事參政議政、建言獻策、咨詢國是、民主監督、統戰聯誼的作用,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設立的參事工作機構,主管本級人民政府的參事工作。上級人民政府參事工作機構指導下級人民政府參事工作機構的工作。
第三條參事實行聘任制。國務院參事由國務院總理聘任,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參事分別由省長、自治區主席、市長聘任,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參事由市長聘任。
第四條參事主要從民主黨派成員和無黨派人士中聘任,也可以從中國共產黨黨員專家學者中聘任。
第五條參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二)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較大的社會影響和較高的知名度;
(三)具有較強的參政咨詢能力;
(四)具備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和意愿。
參事的首聘年齡不得低于55周歲,不得高于65周歲。參事任職的最高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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