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保送生的保送程序
2009-10-13 12:59:17網絡資源
一.招收保送生的高等學校應結合本校的實際情況,制定招收保送生的計劃(包括專業及擬聯系的中學),并于 3月31日前通告有關省級招辦及中學。招收保送生的計劃,列入國家核定的學校當年招生計劃總數內。
二.推薦保送生的中學應于4月10日以前將具有保送生資格學生的有關材料直接寄送有關高等學校。
三.招收保送生的高等學校,負責對具有保送生資格的學生進行考察和資格審查。是否錄取,由高等學校確定,擬錄取的保送生須報生源所在省級招辦審核并辦理錄取手續。
四.有關省級招辦于普通高中畢業考試(普通高中畢業會考)之后組織保送生的審核、錄取工作。審核及辦理錄取手續工作應于 5月20日以前結束。
五.保送生被高等學校錄取后,錄取名單應在其所在中學張榜公布。省級招辦負責在本省媒體上公布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保送生名單。
六.各省級招辦、有關高等學校于6月30日前,將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本校招收保送生名單以書面形式報我部備案。
七.省級優秀學生和15所外國語中學(學校)推薦具有保送生資格的學生名單由有關省級招辦于3月31日前統一報教育部,教育部將與2005年其他具有保送生資格的學生名單一并在中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網上公布(www.chsi.com.cn)。有關高等學校擬錄取本年度網上未公布的已具有保送生資格的學生,須書面報我部核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