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工業學院2009年招生章程
2009-07-02 16:00:52武漢工業學院
武漢工業學院2009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貫徹公平競爭、公正選拔的原則,規范學校招生工作,保證招生工作的順利進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關規定,特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學校全稱:武漢工業學院,學校部標代碼:10496。
第三條學校地址:湖北省武漢市漢口常青花園中環西路特1號,學校辦學地點設在武漢市。
第四條辦學類型:公辦全日制普通本科學歷教育,具有碩士學位授予權。
第五條畢業文憑:學生學業期滿,成績合格,由學校頒發國家承認的普通高等學校本(專)科畢業證書,符合學士學位條件的,授予學士學位證書。
第二章組織機構及其職責
第六條學校成立由校領導和有關職能部門負責人組成的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全面負責貫徹執行教育部和有關省市(市、區)招生委員會的有關招生工作政策,研究制定學校招生實施細則、規定和招生章程,領導、監督招生工作的具體實施,協調處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七條招生辦公室為學校招生工作領導小組下設的常設機構,負責學校普通全日制本、?普猩ぷ鳎瑘绦袑W校制定的有關招生規定和實施細則,分省分專業編制招生計劃,組織招生宣傳、咨詢和招生錄取等方面的工作,負責協調和處理本校錄取工作中的遺留問題,配合有關部門對錄取的新生進行復查,開展招生考試工作的改革和科學研究。
第八條學校成立由有關職能部門負責人組成的招生監察小組,負責監督招生政策的貫徹落實,確保招生錄取的公正、公平、公開,維護學校和考生的合法權益。
第三章招生計劃
第九條學校招生辦公室根據學校發展規劃、辦學條件、生源狀況、人才市場需求、學科發展等因素會同有關職能部門制定年度招生計劃,經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和校務會議審定后,報教育廳審批。
第十條學校招生辦公室根據教育廳下達的招生計劃,制定學校分省來源計劃,經主管校領導審定后,報教育廳審核備案。
第十一條學校招生辦公室將招生來源計劃按要求及時寄送到各有關。ㄊ小^)普通高校招生辦公室,并通過各種渠道向社會公布。
第四章招生條件
第十二條按照國家教育部頒布的及各省、市、區的有關文件精神執行。
第五章錄取要求
第十三條男女生比例:各專業男女生錄取比例不限。
第十四條外語語種要求:學校不限制外語語種,但學生錄取后外語均以英語安排教學。
第十五條除特殊注明的專業外,學校對考生身體健康狀況的要求按《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及有關補充規定執行。
第六章錄取原則
第十六條依照有關規定按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擇優錄取。
第十七條學校按公布的招生計劃錄取,具體招生計劃見各省、市、自治區招生辦主編的招生計劃專刊。
第十八條往屆生錄取依照各省、市、區的有關規定,在錄取時與應屆生一視同仁,對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各。ㄊ小^)的相關規定執行,對符合優錄條件的考生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第十九條2009年學校電氣信息類(電氣工程及其自動化、自動化、電子信息工程、通信工程)、輕工紡織食品類(食品科學與工程、食品質量與安全、糧食工程)、工商管理類(市場營銷、旅游管理、會計學、工商管理)、生物科學類(生物科學、生物技術、生物工程)、電子信息科學類(電子信息科學與技術、微電子學)、機械類(機械設計制造及其自動化、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工業設計、過程裝備與控制工程、包裝工程)專業按大類招生。
第二十條學校第一志愿的投檔比例為120%,學校視各。ㄗ灾螀^、直轄市)生源情況的不同可作適當調整。
第二十一條第一志愿報考我校的學生,學校將優先滿足其專業志愿。
第二十二條報考我校的學生除應達到錄取分數線外,各科成績應當均衡,英語專業要求英語單科成績應在良好以上,信息與計算科學、電子信息科學類專業要求數學單科成績應在良好以上。
第二十三條錄取時,根據各省、市、區的生源情況,設志愿級差2-5分,專業級差1-3分,按考生的志愿級差及專業級差,參考相關科目成績擇優錄取。
第二十四條對不服從專業調劑的考生在其專業志愿無法滿足的情況下,學校將給予退檔處理。
第二十五條我校不錄取不服從院校調劑的學生。
第七章收費標準及其他
第二十六條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學校嚴格按照鄂價費[2006]183號文件及湖北省物價局、湖北省財政廳和湖北省教育廳核定的收費項目和標準執行收費。
第二十七條學校為經濟困難學生提供勤工助學崗位,學生可以通過勤工助學活動獲取報酬。學校還設有特殊困難補助?,可以對家庭經濟特殊困難的學生進行臨時性補助。
第二十八條新生入學后,學校將在3個月內進行全面復查。經復查不合格者,學校將視不同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凡弄虛作假者,即取消其入學資格。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本章程適用于我院普通本、?普猩ぷ,由學校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學校以往有關招生工作的文件規定凡與本章程相悖之處,以本章程為準。
武漢工業學院招生辦公室
二○○九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