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大學西安創新學院2009年招生章程
2009-06-07 09:08:15延安大學西安創新學院
延安大學西安創新學院2009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延安大學西安創新學院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維護學生和學院的合法權益,規范招生工作,確保招生工作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有關文件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凡參加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統一考試并填報延安大學西安創新學院志愿的考生均適用本章程。
第二章學院概況
第三條學院名稱:延安大學西安創新學院
第四條院校國標碼:13683
第五條學院地址:陜西省西安市長安區皂河路2號
第六條辦學層次:全日制普通本科
第七條學院性質:延安大學西安創新學院是由教育部批準成立(教發[2004]72號),由延安大學按新機制、新模式舉辦的本科層次的獨立學院。
第八條主管部門:陜西省教育廳
第九條學院位于古城西安西部大學城,占地384畝,校園內綠樹成蔭,湖水環繞,風景秀麗,被命名為“花園式校園”、“文明校園”。已建成藝術設計制作、絲網印刷、攝影實拍、攝影暗室、土木工程、物理、生物、模擬電路、數字電路、電工電路、計算機與網絡工程、電子測量與高頻、軟件工程、文科綜合、企業模擬、沙盤、計算機繪圖、攝錄編、多媒體課件制作、網絡工程、臨床模擬、形態學、機能學、病原學、分子生物學、基礎化學、數碼互動等40多個實驗室。圖書館藏書28.36萬冊,電子閱覽室可以與延安大學聯網使用,實現資源共享。現已開設藝術設計(服裝藝術設計方向、裝潢藝術設計方向、環境藝術設計方向)、美術學、思想政治教育、漢語言文學、對外漢語、廣播電視新聞學、英語、國際經濟與貿易、市場營銷、工商管理、物流管理、會計學、旅游管理與服務、教育技術學、數學與應用數學、電子信息工程、計算機科學與技術、汽車服務工程、化學工程與工藝、土木工程、給水排水工程、建筑學、園林、工程管理(建筑工程管理方向)、護理學、制藥工程、工業設計等27個本科專業。
第十條學院依托延安大學雄厚的教學和管理資源辦學,教風嚴謹,學風濃郁,管理嚴格。
第三章招生計劃
第十一條依據教育部統一下達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招生計劃制定本院的分省分專業招生來源計劃,通過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招生考試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布。
第四章招生考試
第十二條招生條件:按照《教育部關于做好2009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的有關文件精神執行。
第十三條招生對象:參加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統一考試的考生。
第五章錄取原則
第十四條錄取考生時調閱考生檔案的比例控制在150%以內。
第十五條由高分到低分錄取第一志愿考生,在第一志愿錄取生源不足時,將由高分到低分錄取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十六條對進檔考生專業安排:①按考生志愿先后,考試分數高低排序確定;②設定專業志愿分數級差,級差控制在2-5分之間,同時參考相關科目成績進行錄取。對無法滿足所填報的任何專業但本人服從專業調劑的考生,由學院根據具體情況調劑到其它專業,不服從專業調劑的,作退檔處理。
第十七條對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辦公室的規定加分投檔,但錄取專業時以高考分為準。在高考分相同的情況下,優先錄取有政策照顧加分的考生。
第十八條在錄取過程中,如各專業報考人數與計劃嚴重不平衡,經與生源地省(市)級招生部門協調,同意后將對各專業之間的招生計劃做出適當的調整。
第十九條對于江蘇考生的進檔后排序規則,采取“先分數后等級”辦法。對進檔考生按投檔分排序,當投檔分相同時,再參考考生的學業水平測試等級排序。
第二十條錄取藝術類專業考生時,對文化課與專業課同時達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劃定的投檔線的考生,按專業課的分數由高到低排序錄取(內蒙古自治區考生按文化課的分數由高到低排序錄取)。
第二十一條對考生身體條件的要求嚴格依照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最新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的規定執行。
第六章畢業證書和學位證書頒發
第二十二條學生完成學業后,成績合格者,由延安大學西安創新學院頒發經教育部電子注冊的普通高校本科畢業證書,畢業證書以延安大學西安創新學院名稱具印。
第二十三條按照教育部有關規定,對符合學士學位授予條件的學生頒發延安大學西安創新學院相關學科的學士學位證書。
第七章其他
第二十四條新生入學后,將進行德、智、體等全面復查,如發現不符合條件或有舞弊行為者,取消其入學資格,退回原地區、原單位。
第二十五條各專業均按學年收取學費和住宿費。
文史類學費:8500元/學年
理工、外語類學費:10000元/學年
藝術類學費:12000元/學年
學生住宿統一安排在校內公寓,實行統一管理。
住宿費:900或1200元/學年。
第二十六條招生辦公室聯系方式:
咨詢電話:029-831130228311308081599880
傳真:029-83113090
辦公地址:陜西省西安市長安區皂河路2號延安大學西安創新學院一號教學樓1111室。
通信地址:陜西省西安市長安區皂河路2號延安大學西安創新學院招生辦公室。
郵政編碼:710100
電子郵件:ydcxzb@126.com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學院的招生錄取工作是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部門的統一安排、組織下進行,學院從不委托任何中介機構和個人從事招生錄取工作。
第二十八條本章程若有與國家法律、法規和上級有關政策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和上級有關政策為準。
第二十九條本章程由延安大學西安創新學院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本章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延安大學西安創新學院
二00九年三月